(口述人:何家平 整理:赵格格 朱子仙)“都是偷东西,怎么还偷出两种罪名了?”初次提审胡某时,他满脸不服。
2024年12月,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胡某、秦某、刘某三人移送审查起诉。我翻完卷宗,心里打了个问号——这不是一起盗窃案那么简单。
事情要从2022年说起。经秦某介绍,一家光伏企业将一批工程剩余电缆委托刘某代为保管。2024年10月,秦某与刘某商议,私自商量变卖部分电缆牟利,联系做废品收购的胡某运走了三卷电缆。胡某在得知这批电缆线长期无人过问后,心生贪念,谎称受光伏公司委托处置剩余电缆,骗取看管人何某的信任后,支付了1万元“场地费”,又运走两卷电缆。2024年11月,企业发现电缆失窃后报警。
仔细梳理案件细节,我发现三人的行为性质不同,不能都以盗窃罪论处。秦某、刘某是利用保管便利私售财物,符合侵占罪特征,属于自诉案件。胡某则是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然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中并没有将三人的行为区分开,也没有查清秦某、刘某是否参与胡某第二次诈骗电缆的过程。
为厘清案件定性,我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重新讯问被告人,核实两次处置电缆的细节,将证词进行比对,确定了胡某第二次诈骗电缆属于个人行为,秦某、刘某并未参与其中。另外,为区分两次变卖电缆的获利,准确认定胡某第二次诈骗电缆的数额,我建议公安机关固定资金流水并对涉案电缆的实际经济价值进行认定,经认定,胡某第二次变卖电缆获利8万余元,涉案电缆的实际经济价值约35万元。
在补强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后,公安机关对秦某、刘某撤案,以涉嫌诈骗罪对胡某移送审查起诉。
然而,面对定性结果和涉案金额,胡某始终难以接受。胡某认为三人都是偷电缆,自己不应被区别对待,而且自己仅获利8万元,不应该退赔35万。我们把盗窃、诈骗两罪的构成要件一条条拆开讲,把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掰开揉碎说,可他始终无法理解,拒不退赔。
正面沟通陷入僵局,我们转而去做胡某家属的工作。我们来到胡某所住社区,走访社区工作人员和胡某家属,了解胡某的经济状况和家庭情况。
经了解,胡某长期从事废品收购生意,家庭经济条件良好,有能力退赔。我们向其家属阐明了胡某的犯罪事实和定罪依据,宣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剖析了拒不退赃的量刑风险。在第三次与家属沟通时,家属松了口,自愿代胡某全额退赔了被害人损失。然而,胡某仍不认罪不认罚。
2026年1月16日,京山市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胡某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荆门市、京山市两级检察院协同开展释法说理,向胡某梳理完整证据链,拆解定罪逻辑与量刑依据,明确告知二审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明白退赃挽损需要配合真诚悔罪,方能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经过摆证据、明法理,胡某对抗情绪逐步消散,自愿认罪认罚。
2026年4月24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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