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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履职为追偿“破冰”,守好事故受害者的“救命钱”

【字号:    】        时间:2025-11-21      

(通讯员 罗宇轩 朱子仙)“你们介入以后,我们的追偿进度快多了。”11月7日,湖北省京山市检察院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追偿情况进行回访,湖北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京山网点负责人汤经理对检察机关表示了感谢。

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用于救治时,可以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等费用,从而获得及时抢救或适当救助。如果不能及时追偿,可能会影响后续事故受害者获得救助的权益。据悉,今年5月以来,在京山市检察院的推动下,当地累计追回救助基金约80余万元,有效化解了救助基金追偿难题。

今年年初,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当事人袁某某来到京山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时发现,该案中存在救助基金垫付医疗费的情况。然而,判决中直接把这部分金额从医疗费用中扣除,且未对扣除金额如何处理作出评判,对救助基金追偿带来困难。

这并不是个别现象。数据显示2023年以来湖北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京山网点垫付救助基金243600余万元。截至今年4月,累计追偿53笔约100余万元,其中通过诉讼追偿不足10笔,还有大量垫付金额未被追偿

“救助基金追偿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首批垫付基金的诉讼时效马上就要到了。”湖北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京山网点负责人向检察官表达了担忧。

救助基金追偿难,难在哪儿?

经过调查,该院发现基金追偿困难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互通,基金服务中心不能同步参与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诉讼,无法第一时间得知案件进展,所以不能及时开展追偿工作。不仅如此,根据《民法典》规定,基金服务中心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若案件已判决,再进行诉讼既浪费司法资源,又会造成当事人诉累,导致送达难、易激化矛盾等问题,影响已办案件的矛盾化解与执行工作。

“及时有效的追偿不仅关乎救助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良性循环,更是保障基金持续发挥‘救急扶危’功能的关键。”该院民事检察部主任王金鹏认为。

如何解决追偿难题,真正把“救命钱”变成“可持续的救命钱”呢?关键是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早发现、早介入”。

今年4月,该院向京山市法院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在各诉讼环节中加强与基金服务中心的沟通协调,强化审查,当发现案件中存在基金垫付情况时及时通知基金服务中心参与诉讼。

检察建议发出后,如何落实是关键。5月14日,京山市检察院邀请公安、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湖北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京山网点召开专题圆桌会议,商议构建“当事人和解+交调委调解+法院裁判”均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参与的全链条追偿体系。会议明确,法院设立救助基金追偿案件绿色通道,优化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衔接,加大财产查控与强制执行力度;公安机关强化事故责任认定、人员信息核查、政策宣讲等前端工作,推动开展追偿工作;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挥职能优势,推动化解矛盾纠纷,在调解时明确偿还救助基金的责任主体,督促受助者主动归还垫付基金。

在法院、公安、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下,湖北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京山网点对34名垫付基金交通事故责任人分批诉至法院进行追偿,已判决追回救助基金约80万元,还有50余万元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等待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