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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泄私愤破坏电力设备,依法批准逮捕!

【字号:    】        时间:2022-09-29      

(通讯员韩龙玲 杜妍)近日,王某某为泄私愤持专业工具剪断企业专供电路的两根电塔拉线,致两座电塔倒塌。京山市检察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对王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经查,王某某长期向京山某企业供应食材,该企业扩建需征用附近田地,征地范围包含了王某某家。2021年4月,双方达成拆迁协议。然而,王某某对企业征地拆迁赔偿款金额感到不满,加上之前因供应食材与该企业发生了一些纠纷,遂产生报复心理。作为企业附近居民,王某某熟悉该企业的专用电路,事先曾多次前往现场查看作案地点,并从网上购买了相应作案工具。

2022年7月至8月期间,王某某在与该企业进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携带扳手、套筒等专业工具将该企业的专供62号、61号电塔的部分拉线剪断,拆除了螺丝等固定材料,导致上述电塔倒塌,致使该企业停电被迫停工停产40余小时,电力部门经济损失严重。2022年8月28日,京山市公安局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在提审过程中,王某某泪流满面,自愿认罪认罚,恳请从轻处理。由于该案属于涉营商案件,该院开辟了涉营商案件绿色通道,召开了联席会议,邀请公安机关、相关企业负责人、物价局工作人员、荆门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参会。承办检察官向企业负责人了解了破坏电力设备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并向京山市物价局工作人员咨询了关于涉案直接经济损失认定过程需要提供的资料,听取荆门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对维修设备的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对公安机关下一步侦查取证提出了明确的建议。

办案检察官提醒:涉案企业的专供电路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王某某为报复企业剪断电塔拉线致其倒塌,属于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事市场经济行为难免会有分歧,市场主体应秉承理性平和的态度,寻找合适的方式方法来解决问题,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的。切莫意气用事逞一时之快,事后痛哭流涕于事无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