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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讨|公司厂区内工作事务导致的“伤亡事故”如何定性?

【字号:    】        时间:2023-09-28      

(通讯员 朱燕茹 宁咏歌 摄影 李奕)9月28日上午,京山市检察院组织开展青年干警案例研讨活动,针对在公司厂区内工作事务导致的“伤亡事故”如何定性,大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学斌到会指导。

承办检察官、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赵容首先介绍了基本案情。


青年干警就案情提出了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其驾驶货车在厂区道路内行车,厂区内部道路与外界相通,王某无证驾驶导致了伤亡事故的发生,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取得驾驶证才能驾驶机动车属于社会公众的一般常识,不属于需要用人单位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后生产作业人员才会知道的安全管理规定,在鉴定意见显示货车制动系静态检验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转向系事故前完好的前提下,王某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过失造成伤亡事故,应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在主观上明知自己没有驾照仍然驾驶货车,客观上实施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导致了死亡的后果,客体上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另外货车通常车身较大,重心偏高,车辆安全性能较差,不具备载客条件,违规载人易导致死伤,其能够预见伤亡的结果,却由于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针对上述三种观点,青年干警们各抒己见:

“公司厂区、院内属于单位管辖范畴,厂区内道路一般不属于法律规定上的道路,应该属于非公共管理范围外的道路,王某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王某并未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无证据显示该公司对货车运行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导致在专职司机未在场的情况下,任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王某驾驶车辆,另外厂区道路属于非作业区,并没有制定有关管理规定,王某不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也可以是单位,涉案车辆长时间未进行年检,也未购买保险,处于注销状态,公司属于明知有安全隐患而抱有侥幸心理,但本案造成伤亡事故的原因并不是因为车辆刹车问题,应该排除单位犯罪的可能,但是对于生产、作业中的隐患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整改。”

在大家讨论发表观点之后,承办检察官赵容就大家的分析进行了点评:“刚刚大家的发言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都反映了对案件的看法和处理思路,让我感受到了不同思维的碰撞,其实对案件的探讨,也就是分享各自的办案经验、办案思维和办案闪光点,办案就像做一道综合性的选择题,希望大家在以后的办案工作中能够做到兼顾法律思维和社会思维。”

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陈青青就自己办过的一件轻伤害案件给青年干警们还原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过程,另外他还提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注重案件的调解工作。”

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学斌指出,从此次案例探讨活动可以看出,京山检察青年干警们在不断成长,大家准备很充分、分析各有千秋,值得肯定。刘学斌强调在办案中要把握案件性质,案件办理要做到细心、细致,同时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真正做到高质效办理好每一个案件。另外,刘学斌对案例研讨工作的开展进行了指导:案例研讨形式更多样、渠道更宽泛、覆盖面更全面,希望大家通过案例研讨活动对办案工作有所启发,助推京山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